各学科组:
为加强省科技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管,切实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质量和绩效,推动相关单位更好把握科技政策、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根据《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辽科发〔2022〕17号)、《辽宁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财教规〔2024〕11号)、《辽宁省科技计划联合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辽科办发〔2024〕17号)等有关规定,省科技厅决定开展辽宁省科技计划联合计划阶段性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2023年、2024年辽宁省科技计划联合计划(以下均含联合基金)全覆盖。
二、评估内容
本次阶段性评估以各项目负责人进行评估,主要依据为联合计划相关实施方案、自筹资金承诺、立项下达文件等,主要评估内容如下:
1.总体进展。联合计划主要任务进展和实施效果,阶段代表性成果产出以及创新水平、产业应用、效果影响,促进科技人才引育等情况。
2.经费使用。联合计划经费(包括财政经费、自筹经费)到位、拨付、调整、支出等情况。相关项目购置的固定资产,以及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和开放共享等情况。
3.组织管理。与联合计划相关的内部科研项目、“包干制”、间接费用等管理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联合计划经费单独核算以及经费支出的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等情况。
4.其他事项。单位内审或其他有关单位(部门)对联合计划进行的监督检查以及发现问题整改落实等情况;联合计划项目实施变更等情况;其他与联合计划实施相关的重要情况。
三、评估安排
本次阶段性评估采取联合单位自评和开展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联合单位自评
各联合项目负责人基于实事求是、真实客观的原则,按模版编制《辽宁省科技计划联合计划执行情况自评报告》(附件2),提供相关资料,填报内容截止时间到2025年3月26日。
(二)开展现场核查
省科技厅组建专家组,适时到各联合单位开展现场调研,对照联合计划相关实施方案、自筹资金承诺、立项下达文件以及联合单位提交的自评报告,通过交流访谈等方式,核查相关单位贯彻执行省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以及联合计划相关实施效果证明、经费支出账目凭证、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四、工作要求
按时报送评估材料。各联合项目负责人须于2025年3月26日前,将《辽宁省科技计划联合计划执行情况自评报告》电子版材料,提交至科技处。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科技处 景红双;
电 话:024-83970317 13840039267(微信)
科技处
2025年3月20日